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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学院校医院药房处方用药通告
发布日期:2015-05-11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全校师生员工:
根据《云南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医保服务医师接口的通知》精神及区卫生执法监督局的检查要求,完善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实现医保服务医师考核的信息化管理,校医院对药房处方用药做出以下通告:
一、只有执业地点在校医院或办理多点执业的医师(老师),并在校医院完成医师信息申报后,方具有校医院处方权,其处方始能享受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除上述情况外的用药处方,一律视作外来处方,可自费抓药、买药,并自负其责。不得享受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处方用药必须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
生部令〔第53号〕)》、《中药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国中医药医政发〔2010〕57号)》执行。
四、医保用药不得超出《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本药品目录(2010版)》。
五、请需要校医院处方权的老师,自行办理多点执业,并到校医院412办公室完成医师信息申报。
特此通告!
 云南中医学院校医院
二零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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