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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卫生厅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云南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09-07-02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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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讯(通讯员
李维宇)
2009
年
4
月
13
日,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省知识产权局等九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云南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卫发〔
2009
〕
453
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目标涉及以下
5
个方面:
1.
进一步完善民族地区县以上傣、彝、藏医等民族医疗机构及民族医药研究机构基础设施,积极推广运用民族医药适宜技术;
2.
逐步完善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明显提高民族医药队伍素质;
3.
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明显进展,进一步提高学术及研究水平;
4.
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民族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进一步扩大民族医药产业,促进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
5.
逐步将我省傣医药和彝医药建成国内具有代表性和有较大学术影响力的民族医药,进一步提升藏医药综合服务功能,对纳西东巴医药、佤医药等少小民族医药文献资料与民族医特色诊疗技术、单验方及临床治疗方案的发掘、整理研究取得新成果。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积极指导和支持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要切实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以推进继承创新为重点,通过人才培养、基础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促进临床与科研紧密结合,全面提高民族医药理论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整体推进云南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民族医药服务体系: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建设、推进民族医药“三进”工程、加快民族医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加强民族医药服务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多层次的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制:加强民族医药国民教育、加强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加强民族医药师承教育和一技之长人员管理工作。
三、加强民族医药科研工作:继续做好民族医药文献的发掘整理工作、加强民族医学临床应用研究、加强民族药物研究与产业化、加强民族医药科研管理和支撑条件建设。
四、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药用资源保护利用: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认真做好民族药资源的保护。
五、建立健全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政策措施:完善民族医医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积极发挥民族医药在医疗保障体系建设中的作用、扶持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开发与利用、建立以民族医药为主的同行评议制度、建立民族医药发展经费投入机制,加大投入力度。
六、加强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一)建立健全民族医药工作的组织领导。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制定民族医药发展规划、人员准入管理和管理规范,加强行业监管,组织开展民族医药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民族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民族医药资源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抓好民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协助卫生部门制定民族民族医药发展规划,负责民族医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批,研究制定民族医药服务收费标准;教育部门负责民族医药人才的培养培训工作,根据需要开展不同专业、学历层次的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培训;科学技术部门负责民族医药科研的立项资助、课题评审等,鼓励和支持民族医药科研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财政补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民族医药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制度,制订有利于促进民族医药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负责制定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使用民族医药服务的有关扶持政策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民族药药品管理,制定促进民族药产业、医疗机构制剂发展的政策措施;知识产权部门负责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和开发利用。
(
二
)
认真做好民族医药的标准化研究;
(
三
)
加强民族医药学术交流与对外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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